April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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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admin on 12 Apr 2012 | Tagged as: 中醫理論
華夏中醫 吳侃陽中醫師
● 盲目跟風的迷思
九十年代初期在比利時所發生的大面積中藥中毒的醫療事故曾經震撼世界。當時某西醫在根本就不懂得中藥使用知識的情況下,盲目使用防己、木通等中藥組方成爲“苗條丸”、並運用於臨床減肥治療;由於長期不當服用,出現174名患者中的70人罹患腎衰竭,1人死亡的慘劇。
然而令人窒息的是,人們非但沒有追究肇事者不遵循中藥使用規範而亂用中藥的可恥行徑,卻將事故的主要根源歸咎於中藥的毒性,甚至極不公平地將其稱之爲“中草藥腎病”。2000年6月美國FDA因此而大量限制“含有馬兜鈴酸”中藥的進口與使用(摘自《中醫戰略》)。
筆者以爲,FDA的限制決定既是合法的,也是荒唐的。說起合法,是指其依據為美國對於中藥管理的法律技術界定。我們知道,中藥在美國並不屬於藥物,而是食品。既為食品,當然就不允許含有任何毒性物質,因而可以說FDA的限制是合法的。
然而中藥畢竟是藥,是中醫師臨床治病所使用的藥物。幾千年來,中藥的臨床應用累積著極爲完善的使用規律,使得中藥成爲既十分有效、又十分安全的臨床用藥。很顯然,“藥之害在醫不在藥”,上述所謂“中草藥腎病”的問題應該出在肇事者身上,而絕不應該是中藥的本身。
事實上,中醫藥理論並不認爲防己、木通等中藥具備減肥的功效,而且防己、木通等中藥關於“不得大量長期服用”的臨床規範早就在中醫藥典中有著明文規定。由此可見,“中草藥腎病”的發生源頭不應該算在中藥本身所含的毒性成分問題上,而應該歸咎於非中醫專業者不當使用中藥。其實任何中藥,如若使用者不具備中醫學術理論的指導,即使不含毒性的許多中藥(如冬蟲夏草、人參等),使用不當都有可能出現毒性反應。
在美國與歐洲等地區,法律明文規定西醫纔是醫學,醫學就等同於西醫。如若將中藥歸類為藥物的範疇,依據法律也就只有西醫醫生才有資格使用;如此一來,中醫師也就必然失去使用中藥的資格。然而,西醫師由於不懂得中藥的使用規律,也只好按照西藥的用藥法則加以運用;如此這般,類似“中草藥腎病”的中藥中毒事故依然仍會不斷出現。
所以說,所謂“中草藥腎病”所提示的問題在於中醫療法缺乏適當的管理規範。在目前的條件之下,無論是將中藥歸類於食品類管理,還是歸類於藥品類管理,都會導致中藥中毒事故的發生。所以說在西方社會的法律規範之下,FDA的管理措施雖然不存在法律上的錯誤,但仍舊無法解決中藥中毒醫療事故的發生。
依據中醫藥的學術規律,中醫學說應該歸類為另類醫學、而不是另類療法;由於屬於不同於西醫的醫學學術體系,就應該理所當然地依照中醫的學術規範使用中醫藥療法。似此,中藥的定位也就必須有著相應的管理措施,所有的中藥都應該像西藥一樣管理嚴格起來,所有不具備中醫學識的臨床醫生都不得隨意使用,所有含有毒性(包括大毒、小毒)的中藥都必須依據中醫業者的處方方能出售使用。如此一來,中藥就能夠規範在中醫的學術指導下合理使用,從而可以從根本上杜絕由於濫用中藥而出現中藥中毒事故。
反觀中國大陸與臺灣,當西方世界因“中草藥腎病”而掀起禁用含有馬兜鈴酸的許多中藥時,竟然也會盲目地跟風而動,不但無理地將廣防己、青木香、關木通、馬兜鈴、天仙藤等中藥從中醫藥典中剔除,甚至還要“株連九族”,連川貝枇杷膏、止嗽散、健胃散等大大小小69種中藥方劑也不放過,全面禁用。 Continue Rea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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