削足適履的迷思(二)
Posted by admin on 30 May 2009 at 04:28 pm | Tagged as: 中醫理論
華夏中醫 吳侃陽中醫師
● 擬定療效標準的迷思。
筆者常常在許多中醫論文中看到這樣一些不倫不類的[療效標準],譬如上海某醫院中醫科醫生名為《俞原配穴法治療消渴症的臨床體會》一文(請參閲《加州針灸中醫師公會》2008年1月份會刊)。我們姑且不談該論文所談體會之優劣與深淺,僅從其療效標準的擬定就存在著明顯的學術概念上的謬誤。
文章中將其療效標準擬定為顯效、有效、無效三种。其中“顯效”定為“三多一少”臨床症狀明顯改善,實驗室檢查空腹血糖值降低;“有效”定為“三多一少”臨床症狀明顯改善,實驗室檢查空腹血糖值無明顯變化;“無效”定為臨床症狀及實驗室檢查均無明顯變化。
作者明明在進行中醫的診斷治療,卻偏偏要扯上西醫的糖尿病名稱,似乎不帶點“現代醫學概念”就會覺得有辱自己醫者的身份。而且其療效標準的制定也很有趣、基本上屬於[中西醫結合]一類的“聯姻”性質,可以説是亂扯一氣。其中既有著中醫的臨床症狀改善,也有著西醫的空腹血糖值的觀察結論;中不中,西不西的,其學術歸屬十分混亂。
作者依據上述療效標準認定,其所收治的14例案例中,顯效2例,有效8例,無效4例,故而作者認定其有效率應該為71.4%。不過正如前述,這種療效標準的擬定既不屬於中醫,也不屬於西醫,應該還是屬於中國國内那種非驢非馬的“騾子醫學”理念。不過問題在於作者所擬定的這個標準根本就不能説明什麽,西醫臨床也不可能予以承認。
依據西醫診治糖尿病的療效標準,作者關於“有效”案例的認定標準中“空腹血糖值”並沒有得到明顯改善,因而依據西醫臨床的診治標準不應該稱作為有效,故而西醫所能夠認定的有效率只能為14.3%;而這種療效對於西醫來説並不具備值得臨床推廣的學術價值。顯然,作爲醫者,14.3%的臨床療效應該是無顏見江東父老了。由此可見,作者將西醫的檢驗數據如此拉扯進自己的診斷標準中來作爲時髦的裝潢可以説是弊多利少,得不償失。
如若依據中醫診治消渴病的療效標準—-“[三多一少]臨床症狀明顯改善”,作者關於“顯效”與“有效”案例的認定都應該屬於有效之列,故而其有效率認定為71.4%應該是理所當然的。不過應該看到,如若作者認定這種71.4%的療效,那麽,其在自己所列出療效標準中提出以“空腹時血糖與尿糖數據”作爲觀察項目之一的説法也就不存在任何意義了。
由此可見,作者在論述俞原配穴法治療消渴症的臨床體會時扯出西醫關於糖尿病的診斷依據作爲自己的療效參照標準、的確屬於畫蛇添足,多此一舉。事實上,這種做法對於中醫的學術研究毫無意義,對於西醫的學術研究也毫無意義,即使從統計學的角度來看也不存在任何實際價值;其唯一可以證明的,就是顯示作者對於得到西醫認可的渴望心態,這也是某些中醫業者缺乏自信心的、較爲普遍的一種學術現象。
筆者以爲,這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奢望,如若西醫真的能夠認同該作者所制定的療效標準,那只能説明西醫已經改變了自己的現行學術(包括診斷與療效)標準;否則就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情。
其實上述療效標準的擬定,還反映出作者在[中西醫結合]學術思維的影響之下,錯誤地將糖尿病与消渴症等同起來;因爲只有在學術概念上合二爲一,纔有可能會出現上述較爲荒謬的療效標準。
事實上,儘管存在著某些相同的臨床體徵,西醫的糖尿病並不等同於中醫的消渴症。我們應該懂得,除了Ⅱ型糖尿病与消渴症相去甚遠之外,中西醫對於二者的的診斷標準是絕然不同的。
我們知道,糖尿病的西醫診斷依據只是依據空腹時血糖指數的高低來認定,因而並不具備“三多一少”體徵的Ⅱ型糖尿病也會被診斷為糖尿病。而中醫消渴症的診斷僅僅只是觀察患者是否具備“三多一少”等臨床病態體徵,至於“空腹時血糖指數的高低”到底如何並不屬於消渴病的中醫診斷所考慮的範圍。由此可以得出的結論就是,西醫關於糖尿病的診斷概念與中醫的消渴症毫無共同之處。
我們還可以換個角度來看,中醫臨床上具備“三多一少”病態體徵的案例很多,而且許多患者僅僅只有“三多一少”症狀中的某個症狀;依據中醫學術理論,對於這些患者應該參照“上消”、“中消”、“下消”來分別處治。事實上,這些具備“三多一少”臨床體徵的消渴症患者空腹時的血糖指數到底是多少、是否一定達到西醫糖尿病的臨床診斷病態值?筆者對此毫無興趣、也未作相關研究,不過筆者根本就不認爲糖尿病必然等同於消渴症。
由此看來,在臨床診斷中,中醫消渴症與西醫的糖尿病根本就不是一回事,[中西醫結合]論者亂點鴛鴦譜的不負責任做法,不但不具備具有臨床價值的學術意義,反而會由於這種違背中醫藥使用法則的錯誤認知而導致出現[藥證相反]一類的中藥中毒臨床醫療事故。
而且我們知道,中醫療法的擬定並不是為著改善血糖指數的,雖然某些個別案例對於空腹時血糖指數的改善顯現出一定的效用,但其僅僅只是個別案例而已,並不具備較爲穩定的臨床效用。換句話來説,就是使用中醫療法治療,對於患者臨床病態體徵的改善可以說是一定的,但是對於機體空腹時的血糖數據來説,或許有所改善,或許沒有改善。
所以說,中醫療法並不一定具備降低空腹時血糖指數的臨床功效,這是中醫的學術規律所決定的,因爲任何中醫療法都只是為著糾正患者的[病態證型]所擬定的。事實上,在該作者所列舉出來的14例案例中,僅僅只有2例發現“實驗室檢查空腹血糖值降低”而其他12例並沒有出現西醫臨床診斷與療效觀察所依據的血糖數據變化;對於如此療效,人們也只能將其視作臨床“個案”看待。
對於中醫臨床來説,同為血糖指數偏高的患者群體,不同體質的機體會出現不同的臨床症狀,而中醫臨床診斷就只是依據這些臨床體徵進行辨證,因而會得出許多不同的[病態證型](關於這點在凌錫森等人編著的《中西醫結合内科學》中就有著陰虛燥熱、氣陰兩虛、陰陽兩虛、血瘀氣滯、陰陽慾絕等分類),當然其治就必然不同了。
顯然,上述[中西醫結合]學者雖然能夠寫出幾種[病態證型]來點綴他們的[結合]理論,但是他們的學術思維依然還是沿襲實驗室研究的固定思維模式來認識中醫,以爲中醫臨床的[辨證論治]與實驗室所研究出來結論一樣屬於固定不變的,因而他們才會認定能夠將上述[病態證型]套在糖尿病欄目之下“結合”起來。
試想,如若以糖尿病的診斷標準來判斷臨床療效,中醫療法對於血糖數據的改善並不具備穩定的作用,因而也就無法達到人們認可的程度。如若依據臨床症狀的改善為標準來判斷臨床療效,那麽幾乎所有具有臨床病態體徵的糖尿病案例都可以獲得認可。所以筆者會認爲,中醫療法完全能夠治療消渴症,但並不一定能夠治愈糖尿病。
總之,西醫對於糖尿病的病理認知為空腹時血糖指數超過某個特定數值,因而其臨床治療也就只能是著眼於抑制、或者降低較高的血糖指數,其療效的認定也只能依據其診斷依據—-主要觀察空腹時血糖指數是否正常。
而中醫對於消渴症的病理認知則以是否具備“三多一少”體徵為診斷標準,因而其臨床治療採用[辨證論治]的形式來糾正導致出現“三多一少”臨床體徵的[病態證型],當然其療效的認定必須依據中醫的的診斷依據—-“三多一少”病態體徵是否消失。
說句實話,對於那些東拼西凑的[中西醫結合]類文章,筆者不想置評,因爲那些都屬於並不具備學術價值的東西;然而,像文章的作者這樣能夠堅持傳統中醫治療的中醫業者,筆者則非常願意提出自己膚淺的看法與其商酌。筆者以爲,我們傳統的中醫業者沒有必要跟著[中西醫結合]論者去拼凑。事實上,這類中醫學術類的文章在中國國内雜誌上較爲多見,只是筆者在國外孤陋寡聞,無緣拜讀而只能感到遺憾。
筆者以爲,[中西醫結合]的學術思維時刻都在干擾著正常的中醫臨床診治過程,作爲中醫業者來説,必須要使自己具備堅定的傳統中醫學術理念。其實中醫學説的學術理念已經夠先進的了,沒有必要再將西醫的某些概念強扯進來,否則不但會動搖自己的[中醫頭腦],而且必定會由此失去自我而影響到自己的臨床療效。(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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