削足適履的迷思(六)
Posted by admin on 12 Apr 2012 at 10:22 am | Tagged as: 中醫理論
華夏中醫 吳侃陽中醫師
● 盲目跟風的迷思
九十年代初期在比利時所發生的大面積中藥中毒的醫療事故曾經震撼世界。當時某西醫在根本就不懂得中藥使用知識的情況下,盲目使用防己、木通等中藥組方成爲“苗條丸”、並運用於臨床減肥治療;由於長期不當服用,出現174名患者中的70人罹患腎衰竭,1人死亡的慘劇。
然而令人窒息的是,人們非但沒有追究肇事者不遵循中藥使用規範而亂用中藥的可恥行徑,卻將事故的主要根源歸咎於中藥的毒性,甚至極不公平地將其稱之爲“中草藥腎病”。2000年6月美國FDA因此而大量限制“含有馬兜鈴酸”中藥的進口與使用(摘自《中醫戰略》)。
筆者以爲,FDA的限制決定既是合法的,也是荒唐的。說起合法,是指其依據為美國對於中藥管理的法律技術界定。我們知道,中藥在美國並不屬於藥物,而是食品。既為食品,當然就不允許含有任何毒性物質,因而可以說FDA的限制是合法的。
然而中藥畢竟是藥,是中醫師臨床治病所使用的藥物。幾千年來,中藥的臨床應用累積著極爲完善的使用規律,使得中藥成爲既十分有效、又十分安全的臨床用藥。很顯然,“藥之害在醫不在藥”,上述所謂“中草藥腎病”的問題應該出在肇事者身上,而絕不應該是中藥的本身。
事實上,中醫藥理論並不認爲防己、木通等中藥具備減肥的功效,而且防己、木通等中藥關於“不得大量長期服用”的臨床規範早就在中醫藥典中有著明文規定。由此可見,“中草藥腎病”的發生源頭不應該算在中藥本身所含的毒性成分問題上,而應該歸咎於非中醫專業者不當使用中藥。其實任何中藥,如若使用者不具備中醫學術理論的指導,即使不含毒性的許多中藥(如冬蟲夏草、人參等),使用不當都有可能出現毒性反應。
在美國與歐洲等地區,法律明文規定西醫纔是醫學,醫學就等同於西醫。如若將中藥歸類為藥物的範疇,依據法律也就只有西醫醫生才有資格使用;如此一來,中醫師也就必然失去使用中藥的資格。然而,西醫師由於不懂得中藥的使用規律,也只好按照西藥的用藥法則加以運用;如此這般,類似“中草藥腎病”的中藥中毒事故依然仍會不斷出現。
所以說,所謂“中草藥腎病”所提示的問題在於中醫療法缺乏適當的管理規範。在目前的條件之下,無論是將中藥歸類於食品類管理,還是歸類於藥品類管理,都會導致中藥中毒事故的發生。所以說在西方社會的法律規範之下,FDA的管理措施雖然不存在法律上的錯誤,但仍舊無法解決中藥中毒醫療事故的發生。
依據中醫藥的學術規律,中醫學說應該歸類為另類醫學、而不是另類療法;由於屬於不同於西醫的醫學學術體系,就應該理所當然地依照中醫的學術規範使用中醫藥療法。似此,中藥的定位也就必須有著相應的管理措施,所有的中藥都應該像西藥一樣管理嚴格起來,所有不具備中醫學識的臨床醫生都不得隨意使用,所有含有毒性(包括大毒、小毒)的中藥都必須依據中醫業者的處方方能出售使用。如此一來,中藥就能夠規範在中醫的學術指導下合理使用,從而可以從根本上杜絕由於濫用中藥而出現中藥中毒事故。
反觀中國大陸與臺灣,當西方世界因“中草藥腎病”而掀起禁用含有馬兜鈴酸的許多中藥時,竟然也會盲目地跟風而動,不但無理地將廣防己、青木香、關木通、馬兜鈴、天仙藤等中藥從中醫藥典中剔除,甚至還要“株連九族”,連川貝枇杷膏、止嗽散、健胃散等大大小小69種中藥方劑也不放過,全面禁用。
近期在中國中藥市場,龍膽瀉肝丸等中成藥也被政府禁用,許多迫切需要該藥治病的患者因爲無法得到而導致病情加劇。我們知道,龍膽瀉肝丸中雖然含有具有馬兜鈴酸成分的木通,但是短期用於消除肝膽經實熱證並無大礙,筆者自己都經常間斷性地服用來調節身體,幾十年下來,不但沒有因此而中毒,反而由於肝膽經實(濕)熱的驅除而感到身體十分舒適。
而且依據筆者的學術認知,肝膽經實(濕)熱的存在,很容易導致機體出現癌症、心腦血管疾病等絕症;當身體初現肝膽經實(濕)熱證型(包括眩暈頭痛、口苦咽乾、脅肋疼痛、煩躁易怒、小便黃赤、或身困乏力等症)時,服用幾粒龍膽瀉肝丸即可明顯改善。事實上,龍膽瀉肝丸的臨床治病與保健的功效是不可否認的。
本來,政府對於危害人民健康的藥品進行管制,應該是無可厚非的,但問題是藥品禁用是否合理合法。的確,上述藥品含有馬兜鈴酸,大量而長期應用有可能導致腎衰竭;但是作爲中醫藥療法出產地的中國兩岸當局,竟然不去分辨“中草藥腎病”的實質根源在哪裏,竟然還會跟在西方世界的屁股後面揮舞屠刀,真的是令人跌破眼鏡。
由於文化的差異,西方世界並沒有真正認識中醫學說,因而只會將中藥當作食物、或者西藥來看待。而且西方的法律還沒有承認中醫為醫學學術體系,因此不允許西藥之外的“中藥”存在,以致出現上述那種對於中藥的荒唐認知。
但在中國大陸與臺灣,使用中醫藥的歷史可以追朔到幾千年前,廣大民衆對於中藥的臨床效用及其安全性都有著一定的認知,基本上懂得一些“中藥不是西藥、也不是食品”的道理。只是由於[中西醫結合]運動的學術污染,才使得人們對於中西醫的學術理念混淆不清,以致誤將中藥當作西藥、或者食品來使用,從而釀成許多中藥中毒的醫療事故。
在中國,法律已經規定中醫作爲一門醫學體系而存在的正當性,因而中醫師使用上述中藥的權利完全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在某些執法者看來,卻全然不是那麽一回事;或許他們根本就不懂得中國與外國的法律不一樣,以爲洋人的科學技術如此發達,只要是他們認爲不能使用的中藥就一定不能使用,因而就毫無道理地以管理來代替法律,以至剝奪了廣大患者與中醫業者使用上述中藥的權力。
然而中國不是美國,由於中藥在美國只是定位為食品,因而不允許其中含有毒性成分,凡是使用有毒中藥都應該屬於違法。但在中國,一則有著“發展傳統醫學”的憲法保護,二則大部分民衆都了解中藥的臨床效用及其安全性,因此,即使使用有毒中藥治病,也應該屬於合法的。國情如此不一,如何能夠照搬跟風?如若依據法律的理念,這種跟風行為已經違背著中國憲法第21條“發展傳統醫學”的規定。
中國醫學部門的管理者不會沒有注意到,西藥中具有大量的毒性藥品,而且其中有些比起上述中藥的毒性可以說大得多。譬如西藥嗎啡、杜冷丁為大毒品,爲什麽管理者們不予禁用呢?是不是只是因爲西方世界還沒打算禁用的原因呢?説到底,這種禁令是有選擇性的,或許主要還是因爲洋大人們決定禁止,所以他們才會跟著發出禁令。
當然,對於做出上述這種歧視性的決定筆者完全能夠理解,因爲管理者對於中醫藥學的知識實在太過貧乏,他們這種毫不尊重中醫藥學術理念的管理思維也已經顯示出他們缺乏應有的職業管理水準;可以預計,如若依靠這些人來管理中醫藥必然會將中醫事業逐漸拖垮。
今天他們可以跟風禁止上述5味中藥,明天他們同樣可能跟風禁止其他含有某种毒副作用成分的中藥,不需要多少時日,這些應聲蟲們將會使得臨床中醫師沒有中藥可用,屆時,那些中醫藥典只能當作輝煌的中國文化證物儲存於博物館之内,那些患者們所急需的有效中藥也只能當作雜草廢物一般地處理掉。
眾所皆知,通過人工合成的西藥對於人體或多或少都存在著毒副作用,對於人體危害特別顯著的當然會立即下架,但大量藥品對於人體的近期危害並不是特別明顯,都會繼續使用,從而讓人類承受著罹患大量藥源性疾病的困苦。
這裡我們抛開會給人體造成嚴重傷害的神經類用藥、抗風濕類用藥、激素類藥物、抗生素類用藥不談,即使某些西醫認爲毫無毒性的藥物多服或長期服用照樣會出現副作用;如多服或久服維生素類藥物損傷身體的臨床案例比比皆是,就是號稱“世紀之藥”的阿斯匹林,久服會使血小板計數降低為正常值的1/3。這些藥品是不是都應該禁用呢?
中藥中還有許多“毒、麻、劇”藥品,如烏頭附子、鬧洋花、馬錢子、山莨菪、三分三等等都有大毒,其毒性遠比上述5味中藥大,如果按照這種邏輯,這些藥品更應該禁用。這類藥物之所以沒有給人體造成相應的傷害,主要在於嚴格的管理措施,使得不懂得中藥運用的人不容易得到;如若將上述5種被禁用的中藥同樣管理,也就不會出現上述中毒的問題了;管理者爲什麽不去依據自己的國情採用適當的方式加強管理功能、而偏要跟著西風禁用呢?
正如前述,龍膽瀉肝丸的臨床治病效果是非常好的,只要是出現肝膽實熱證型,服之立即見效。但在[中西醫結合]思維的指導之下,人們常常將其當作保健品長期服用;須不知中醫的臨床指導思維為“有是證,服是方”,龍膽瀉肝丸屬於苦寒之品,只能短期地適用於肝膽實(濕)熱證型患者;如若不具備肝膽實熱證型,就絕對不能輕用,否則就會傷害到身體。事實上,上述中醫治則必須嚴格遵循,不可以有半點懈怠與馬虎;這是中醫學説的學術規範,如若違犯,必定會出現中藥中毒的醫療事故。
根據有關報道,用大劑量木通減肥的是比利時的西醫醫生,長期服用龍膽瀉肝丸中毒的是毫無中醫藥理知識的患者;我們中醫師不敢使用的劑量這些人都敢亂用,這能歸罪於上述5味中藥嗎?應該明白,世界上只有庸醫能殺人,沒有中藥會殺人;因爲中醫藥理論早就明白地告誡我們,木通不可久服、不可大劑量使用。
筆者以爲,加強中醫藥的管理纔是杜絕中藥中毒事件發生的關鍵。我們應該借鑑西藥的管理經驗。應該規定,中藥不得進入食品市場,大凡含有毒性的中藥一律憑中醫師處方發出,如若出現醫療事故,可以通過中醫師處方來查詢事故的責任歸屬;同時,不具備中醫學識的任何醫生都不應該被允許使用中藥,法律應該規定中藥只能屬於中醫師專用。
有趣的是,身為衛生部門的管理官員卻不明白這點,他們不去研究造成患者腎臟衰竭醫療事故的前因後果,就急急忙忙地跟在洋人屁股後面禁止使用上述中藥。筆者以爲,如此簡單地跟風禁用所導致的後果,不但無助於預防中藥中毒事故的發生,反而無端地剝奪了民衆使用中藥治病的權利,更加有害於中醫事業的發展。
說實話,不知道決策者們是否想藉此決策來掩蓋自己管理上的無能,如果像管理某些具有毒副作用的西藥一樣,將具有毒副作用中藥進行規範管理,使其只能憑執照中醫師處方使用,而不是像食品一樣擺在外面可以隨意購買;如若病人使用這類中藥出現問題,完全可以通過查閲中藥處方而追究當事中醫師的法律責任。這樣,既不會由於這種不當的禁令侵犯到廣大患者使用中藥的權利,又完全能夠控制上述重要中藥中毒的醫療事故發生。(待續)
Comments Off on 削足適履的迷思(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