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筆

Posted by on 02 Dec 2011 | Tagged as: 中醫理論

華夏中醫 吳侃陽中醫師

近來,圍繞著余胤良參議員所提出的SB628法案,加州各中醫師公會組織紛紛表態,或挺或貶,甚至還不乏抗議之聲。筆者本為閑雲野鶴,然由於該法案既關係著美國中醫事業的發展,也看到不同反響的兩邊都表示無意加深内鬥,所以想站出來隨筆付上幾句,以供同道們參考。

衆所周知,SB628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三個主要部分,其一為將加州針灸局變更為加州中醫局,負責管理針灸、骨傷、按摩等各委員會,其二為將加州執照針灸師更名為“DOCTOR”,其三為正式設立骨傷委員會隷屬於中醫局管理。

筆者個人認爲,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提案,對於美國中醫事業的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首先我們應該懂得,針灸只是中醫醫學體系中的一種外治療法而已,儘管目前加州執照針灸師都在奉行中醫師的臨床職能,但針灸永遠都不可能取代中醫的名稱。所以說,恢復中醫的本來面目是非常必要的,中醫屬於一個獨立的醫學體系,能夠得到法律的承認,能夠在西醫局之外設置一個專門的中醫局,這是我們多年來夢寐以求而未得的東西。

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中醫藥專業在美國醫學界的地位是十分尷尬的,筆者在此以中藥為例來加以簡單説明。或許人們還沒有忘記,前者FDA曾經普遍徵求過意見,希望能夠確認中藥的地位以進行有效的管理。一般來説,對於中藥的認知只會有兩個:或是將其歸類為藥品,或是將其歸類為食品。但令人遺憾的是對於中醫業者來説,這兩個選擇都難以接受,這個問題屬於一個無法回答的尷尬問題。

我們知道,中藥屬於中醫業者臨床治病的專用藥物,但是由於中醫的學術體系未被美國法律所認可,因而中藥的管理也就無法合理地規範施行。在目前階段,如若將中藥歸類為藥品類管理,由於我們中醫師不具備DOCTOR身份,也就不具備使用藥物的資格,因而我們必定失去使用中藥的權利;如若將中藥歸類為食品類管理,則存在著兩個必然的後患:其一是作爲食品類管理的中藥誰都可以使用,由於人們不懂得中藥使用的臨床規律,不當用藥、“藥證相反”所導致的中藥中毒事故將會不斷發生。其二,既為食品類管理,某些含有毒性成分的中藥、某些動物類藥物、蟲類藥物都不可能被允許進入市場,從而大大地縮窄了可供中醫師臨床使用的中藥品種。

很顯然,這種尷尬問題出現的主要原因在於中醫獨特的醫學學術體系沒有被美國法律所承認,如若有機會能夠將中醫正名為一種專門的醫學學術體系的話,那麽,中藥也就自然回歸其原來的屬性,成爲中醫業者的專用臨床藥物。似此則可以依照西藥的管理方式來管理中藥,也就是只有中醫師才具備使用中藥的權力。如此一來,既可以迴避人們亂用中藥所導致的許多醫療事故,而且幾乎所有的中藥都可以理所當然地為中醫師合法使用,其臨床療效必然大幅提高,屆時中醫事業的發展也就不可同日而語了。

我們有了法定的中醫局,中醫的各科、乃至各種療法(如針灸、骨傷、按摩等)就可以設置各自的委員會來管理,這樣,中醫醫學體系也就能夠像西醫一樣得到美國法律的認可與保護,這對於中醫事業的發展具備著極大的價值與意義。事實上,將針灸局變更為中醫局是美國中醫事業發展的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也是我們努力的根本方向與目標,所以筆者認爲余胤良參議員所提SB628法案的實際意義是非常大的。

上述論點筆者在支持劉美嫦中醫師的文章《正義之舉》、《再談正義之舉》等文章中曾經重點論述過,令人遺憾的是,在我們某些中醫師的頭腦中卻只存在著爭取“處方權”、“保險給付”這樣一類的芝麻小事,而不願意尋求中醫醫學的法律地位;須不知只要爭取到法律上承認中醫的醫學學術地位,這些東西也都屬於囊中之物,何須如此費力地去爭取?很顯然,這種“丟西瓜,撿芝麻”的做法,是一種缺少智慧的短視行爲。

如前所述,關於將加州執照針灸師更名為“DOCTOR”的問題如同上述問題一樣重要;筆者以爲,余胤良參議員所提出的SB628法案將中醫師提升為DORTOR應該是件大好事,因爲這是提升中醫地位的必然一步。曾幾時何,我們某位中醫師就是因爲自稱DORTOR而受到相關的懲處,更甭說DOCTOR具備使用(作爲藥物管理的)中藥的權利問題;而今,這種優惠唾手可得,我們爲什麽不舉起雙手來贊成、卻去計較是什麽“中醫博士”、抑或“中醫醫生”呢?

關於為跌打骨傷科醫師立法的問題爭論最多,反對者的意見主要在於加州骨傷科業者缺乏針灸師執業所需要的高學歷、以及其它一些不太重要的異議。筆者以爲,這個問題根本就不應該成其為問題,只需要進行相互溝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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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學術概念錯位的論文範例

Posted by on 12 Oct 2011 | Tagged as: 中醫理論

華夏中醫 吳侃陽中醫師

近來,有幸看到一篇名為“糖尿病的中醫藥治療進展及臨床治療體會”的文章(詳見《加州中醫》2011年6月號,NO:39)。據該刊介紹,作者謝春光醫師為中國成都中醫藥大學内科教授,附屬醫院副院長,國家中醫臨床研究(糖尿病)基地主任,醫學博士,博士生導師,博士後合作導師,國家中醫藥局中醫内分泌重點學科帶頭人,中華中醫藥學會理事,四川省中醫藥學會副會長,……;林林總總一大堆頭銜,光環顯赫,令人眩目。

近期謝醫師曾應邀移駕洛杉磯,大力推銷其[中西醫結合]治療糖尿病的學術理念與經驗,只可惜許多聼過其講座、或看過其文章的人都大失所望,其共同感受均為“不過如此”四個字而已,給人一種“盛名之下,其實難符”的感覺。

筆者以爲,究其原因主要在於謝某關於糖尿病的學術講座與相關文章毫無新意,不但還是沒有見到其能夠降低空腹時血糖指數的有效方劑,就連其[中西醫結合]的學術思維與内涵,也還是在重復50年前[中西醫結合]的老套。由此可以看出,即使建立國家中醫臨床研究(糖尿病)基地,中國中醫藥治療糖尿病的瓶頸依然還是沒有得到突破,依然還是沒有研究出能夠有效降低空腹時血糖指數的、值得在臨床推廣的相關中醫藥療法。

本來,像謝某這樣一類的論文比比皆是,不值得一一回應,只是由於該論文的作者身份較爲特殊,因而其所推銷的中醫藥療法治療西醫糖尿病的[中西醫結合]學術錯位理念頗具代表性。同時,由於其頭上的光環多少有點“眩目”,使得少數[中醫頭腦]不甚健全的中醫業者拜倒在其“專家”的虛名之下,甚至有極個別中醫師盲目地將其所混淆的中西醫學術謬論奉為至寶。由此可見,謝某對於中西醫學説錯位理解所散佈出來的流毒不可謂不深,嚴重地干擾著我們洛杉磯中醫業界的傳統學術思維;有鑒於此,筆者不得不提筆稍作回應,藉以捍衛傳統中醫學說的學術尊嚴。

● 糖尿病不屬於中醫消渴病範疇。

謝醫師在文章的開頭就說:“糖尿病屬中醫消渴病範疇”。筆者以爲,作爲中國“中醫内分泌專家”身份,謝某當然可以這樣亂寫,因爲[中西醫結合]論的本身就是靠混淆中西醫學術概念才能夠存活下去的,所以他們不會尊重中西醫各自不同的學術規律而如此亂説,這是很顯然的。只不過如若從嚴謹的醫學學術角度來看,這種説法嚴重地違背著中西醫學術規律,其醫學學術概念的錯位十分嚴重,具有很大的不嚴肅性與欺騙性。

我們知道,糖尿病屬於現代醫學學術體系内的一種常見的代謝内分泌疾病,是一組由遺傳和環境因素相互作用而引起的臨床綜合征。由於體内胰島素的相對或絕對不足、以及靶組織細胞對胰島素敏感性降低引起的糖、脂肪、蛋白質、水和電解質代謝的紊亂。其主要特點是慢性高血糖。所以糖尿病的臨床診斷標準主要在於空腹時血糖含量的測定數據。

而中醫的消渴病是以多飲、多食、多尿、形體消瘦為主要特徵的一類病徵,其診斷主要在於觀察患者是否具備“三多一少”(多食、多飲、多尿、消瘦)等病態體徵及其舌脈徵象。一般來説,如若多飲症狀較爲突出者稱為上消,如若多食症狀較爲突出者稱為中消,如若多尿症狀較爲突出者則稱為下消。所以說中醫消渴病的診斷標準是以“三多一少”的臨床病態體徵爲主要依據。

事實上,除了部分Ⅰ型糖尿病患者兼有多食、多飲、多尿、消瘦等病態體徵之外,Ⅱ型糖尿病患者、以及無症狀糖尿病患者,根本就不具備消渴病“三多一少”的病態體徵。由此可見,如若依據中醫關於消渴症的學術定義,這兩類糖尿病患者根本就不可能診斷為中醫的消渴病。很顯然,這兩類糖尿病並非如謝某所言“屬中醫消渴病範疇”。

此外,臨床上許多具備“三多一少”病態體徵患者的空腹時血糖指數並不一定都會超過正常值,也就是說,即使具備消渴病“三多一少”的病態體徵,中醫消渴症的患者也不一定就患有西醫學術概念中的糖尿病。所以從嚴格的學術規律角度來説,糖尿病並不等同於消渴症,更不能說“糖尿病屬中醫消渴病範疇”。

事實上,由於臨床診斷標準不同,消渴病與糖尿病屬於兩個完全不同的學術概念,並分屬於中醫和西醫兩個不同的學術體系,作爲身份如此“顯赫”的謝春光醫師怎麽可以信口開河地說出“糖尿病屬中醫消渴病範疇”這種低學術水準的話來呢?再説,即使有某些糖尿病患者具備中醫消渴病的“三多一少”病症,我們頂多也只能說“部分糖尿病患者具備[三多一少]病態體徵”。謝某這種將中西醫學術概念混淆的説法的確令人失望,可以説是屬於不尊重醫學學術規律的不當行爲。

所以說“糖尿病屬中醫消渴病範疇”的説法是不正確的。中醫消渴病與西醫糖尿病的臨床診斷標準根本就是兩碼事,不應該隨意將二者混爲一談。

事實上,謝某的這種學術思維與説法都是在遵循中國[中西醫結合]思維最爲流行的病態做法,他們蓄意將中西醫學術概念混淆在一起,以便“創造”出一種現代化的中醫藥療法,藉以達到某種非學術意義的目的。筆者以爲,這些人應該不會不懂得上述“糖尿病並不屬於中醫消渴病範疇”的道理,只是他們知道,如若不奉行這種中西醫學術混淆的把戲,他們所進行的[中西醫結合]也就無法繼續推行下去。

有鑒於此,我們有充足的理由對謝某的學術論述提出疑問,以區分其所推出的這些所謂“有效療法”到底是在治療西醫的糖尿病、還是在治療中醫的消渴症;如若無法真正有效地降低糖尿病空腹時的血糖指數,那又何必要冠上可以治療西醫糖尿病的虛假招牌呢?


● 採用中醫藥療法治療糖尿病的臨床效應何在?

我們知道,發生在四、五十年前的中國[中西醫結合]運動就曾大力推行過使用中醫藥療法治療慢性肝炎、糖尿病等西醫疾病,由於始終無法找到能夠有效地降低西醫臨床相關檢驗數據(包括大三陽數據、空腹時血糖指數等)的有效方劑,這個瓶頸一直持續將近50多年而始終沒有得到突破;事實上,由於中西醫學説之間存在著學術思維概念的不容性,可以說他們永遠也無法取得有效突破。

人們不會忘記,在文化大革命中,就曾經有人宣稱他們已經找到消除“大三陽”的有效方劑,但是時至今日,我們依然還是一直沒有見到相關的有效中醫藥療法出現。糖尿病也是這樣,[中西醫結合]治療糖尿病的學術論文俯拾皆是,隨處可見,但一直到現在,也始終沒有見到能夠有效地降低空腹時血糖指數的“指標方劑”。

我們不妨從謝醫師的論文來看,其在“專方治療糖尿病”篇中羅列出謝、田、程、王、張、熊、李等七氏採用中醫藥療法治療糖尿病的臨床療效,其中只有謝、田、程、王、張等五氏歸納出總有效率,其有效率在70.5%-89.7%之間。筆者以爲,由於“基地主任”屬於國家級別,其所引用的上述資訊應該代表著中國目前[中西醫結合]治療糖尿病的最高學術水平吧?!

不過對於謝某所羅列的上述“總有效率”,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應該屬於學術造假。我們知道,依據[中西醫結合論]的一般規律,其糖尿病臨床療效的自我有效認定包括“顯效”與“有效”兩個部分:其中“顯效”部分是指糖尿病患者的空腹時血糖指數降至正常值,患者的臨床病態體徵得以改善與消失;而“有效”部分則是指患者的空腹時血糖指數並未降至正常值,僅僅只見到糖尿病患者臨床病態體徵的改善或消失。

事實上,由於大多數糖尿病患者的血糖指數並沒有降低至正常值,上述五氏所謂的臨床療效實際上大多數都只是屬於“有效”之列,而可笑的是謝某不敢面對這個臨床現實、卻採用魚目混珠的障眼手法、將其統統收歸到總有效率之中。我們知道,依據西醫關於糖尿病診斷的學術規律,這些患者依然應該還是糖尿病患者;即使其臨床病態體徵完全消失,也只能歸屬於無症狀型糖尿病患者一類;因而可以據此認爲,上述五氏的中醫藥治療對於糖尿病來説也就不存在西醫所認可的臨床療效可言了。

此外在謝醫師的文章中,還提到熊氏與李氏療法“對於血糖、尿糖有明顯降低的作用”,但十分可惜的是,這種“降低”的總有效率卻未予登載出來。這是一件非常耐人尋味的模糊統計結論,由於缺少總有效率,人們無法真實地了解到其關於“明顯降低的作用”到底有多大、是否具備值得在臨床上推廣的學術價值等等。顯然,對於這個問題,局外人當然很難知道到底是出於謝醫師的無意疏忽、還是由於他刻意迴避所導致。

不過筆者以爲,根據謝醫師所敍述的内容來看,應該不會是無意疏忽所導致,因爲其他五氏的統計數據已經精確到了0.1%,謝醫師當然不可能獨薄熊、李兩氏;更何況熊、李兩氏的治療“對於血糖、尿糖有明顯降低的作用”,僅此一點,就足以證實中醫藥療法對於降低血糖指數的治療作用,而這些正是謝醫師等[中西醫結合]論者們所夢寐以求的臨床證據,所以說謝某應該不太可能會疏忽掉這麽重要的内容。

既然如此,筆者也就只能夠認定謝醫師是在刻意地迴避統計數據問題。筆者以爲,依據中醫藥療法治療糖尿病的療效規律,臨床上出現“對於血糖、尿糖有明顯降低的作用”的個別案例時有發生,這是客觀事實,我們從來都不會諱言;只是令人遺憾之處在於,這種案例的統計數據常常只會顯示、採用中醫藥療法治療糖尿病的“降低”個案並不具備真正值得臨床推廣的學術價值。

綜上所述,從該論文中所列舉的臨床案例中可以看出,謝醫師要嘛就是蓄意將血糖指數未達正常值的案例列入“總有效率”之列,要嘛就是隱瞞精確的糖尿病痊愈案例總有效率數據,藉以混淆視聽;可以說,他在關於中醫藥療法能否有效降低血糖指數問題的學術討論之中只是在玩模糊的遊戲而已。

這就是[中西醫結合]論的罩門之所在,不難看出,謝醫師在論文中如若不將無效算作有效的話,如若不予“疏忽”掉熊、李兩氏並不具備臨床推廣價值的、低有效率統計數據的話,謝醫師也就無法逾越嚴謹的醫學學術規律這個關口,其頭上的光環也就必然會隨之黯然失色。

或許是出自於上述因素,謝先生只得在他的論文中對於“五氏”的臨床療效案例採用魚目混珠的欺騙手法,而對於“二氏”的臨床療效案例則“疏忽”掉重要的總有效率内容。很顯然,如若上述“七氏”採用中醫藥療法治療糖尿病真的具備有效降低血糖指數的臨床功效的話,中國的醫療衛生系統早就會大力推廣其降血糖的“有效方劑”、並將其普及至西醫糖尿病的臨床治療之中;而且,謝醫師在其學術講演及論文中也就不必如此花費心思遮遮掩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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削足適履的迷思(五)

Posted by on 14 Jun 2011 | Tagged as: 中醫理論

華夏中醫 吳侃陽中醫師

借助現代科技幫助的迷思

可以說,從惲鐵樵中醫師所提倡的“中西醫匯通”,到近代的[中西醫結合],其所具備的特色都是強調中醫應該借鑑西醫的學術優勢來促進發展。表面看來,這種借鑑思維具有相當大的實質意義,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導致出現“中醫西醫化”的傾向;只不過由於中西醫之間存在著不可逾越的學術思維障礙,因而其結果必然導致中西醫學術思維的混亂而影響到中醫事業的發展。

借用現代科技發展的成果存在著兩種做法:其一、堅持中醫的思維理念與學術結構,借用現代科技成果來改進中醫臨床的治療設備以及中藥劑型。其二、放棄中醫的固有學術規律,向西醫靠攏,並將中醫療法融入西醫學術範疇之中而成爲“仿中醫療法”。事實上,這兩種做法同時都在進行,只不過後者所造成的聲勢與影響遠遠大過前者。

我們知道,中醫的針具等器材一直都在隨著時代的發展而改進,譬如遠古的石針、骨針發展到銀針,而現代的不銹鋼針也已經採用一次性的使用形式。再如火罐的發展也經歷竹罐、陶罐、玻璃罐而演變爲當代的抽氣罐。電針儀的使用簡化了臨床捻針的負擔,雖然有可能影響到傳統捻針手法的傳承,但還是由於能夠增強針刺療效而被許多中醫師所接受。顯然,上述這些器具的演變證實著社會發展對於臨床中醫的影響。

還有,衆所周知,中藥的湯劑比較難以讓人接受,尤其是現代人與非華人群體,中藥的味道常常會讓人們退避三舍。社會的發展催生著中醫藥劑型的發展,於是,所謂的“科學中藥”出現了,這種劑型的出現應該説是相對地提高了人們接受中藥治療的程度。

所謂的“科學中藥”是指人們利用現代科技設備將中藥飲片進行非化學方式的提取,如同湯劑固態化一般。聽説中國大陸有某些中醫人士對於“科學中藥”採取排斥的態度,以爲這種藥物提取劑型背離了中醫藥的使用方式。

筆者以爲這是一種偏見。背離中醫藥傳統使用方式的不是“科學中藥”,是[中西醫結合]過程中所出現的中藥“有效成分”的提取、中藥採用注射製劑模式的運用等等,這些做法都違背著中藥臨床的使用規律,傳統中醫業者都應該予以抵制。

但是“科學中藥”並非“有效成分”,它與傳統的湯劑並沒有多大區別;只是在較爲潮濕的地區,這種劑型比較容易潮化而影響到臨床使用。事實上,“科學中藥”雖然在劑型上作出了較大的改變,但其並沒有脫離中藥的臨床使用規範,仍然具備有“四氣”、“五味”等特性,仍然必須遵循中藥的臨床使用規則。

人們常常會懷疑“科學中藥”有效性的問題。應該明白,臨床中藥有效性的問題,應該取決於[藥證相符]的程度。一般來説,如若藥證不符,就是用一籮筐中藥也不會見效;如若藥證相符,哪怕只是一點點中藥也會見到很好的療效。經過筆者十餘年的臨床運用證實,“科學中藥”的有效性是值得肯定的。

我們知道,“有效成分”的提取物並不屬於中藥範疇,因爲其已經不具備“四氣”、“五味”的學術特性;而魚腥草注射製劑也不應該屬於中藥範疇,因爲其使用方式已經脫離了中藥的給葯方式。上述表明,“科學中藥”既保持著中藥的特性以及傳統的服用方式,又大大地改變了中藥難以服用的特點,其對於中醫臨床有著較大的促進作用。

利用現代科技宣傳傳統中醫學術理念,傳播相關的傳統中醫學術信息,這些都應該被稱作是中醫的“現代化”與“科學化”,但這種傳播與宣傳絕不屬於“中醫西醫化”,中醫的學術結構並沒有由此而受到歪曲與肢解。筆者也在自己的網站中常常發表自己對於中醫學說的膚淺見解,向廣大讀者宣傳著傳統的中醫學術理念。

筆者以爲,上述這類做法纔是屬於中醫業者所應該遵循的正確做法,借用時代科技發展的成果來促進中醫事業的發展,這是中醫業者跟上時代發展所應該走的重要步驟。但其關鍵之處在於,中醫專業在追求現代化時,絕不能將中醫的學術精髓理論給化掉,僅僅只是留下簡單的操作療法;臨床療效也已經顯示,離開了中醫基礎理論指導的“仿中醫療法”是不可能取得預期的臨床療效的。 Continue Reading »

削足適履的迷思(四)

Posted by on 28 Mar 2011 | Tagged as: 中醫理論

華夏中醫 吳侃陽中醫師

中醫師可以開西藥,西醫師可以開中藥的困惑與迷思

在中國有個習以爲常、而又很奇怪的臨床醫療現象,就是中西醫醫生的臨床診治行爲已經達到基本融合、混淆不分的地步。仿佛只要是國家承認資格的醫生,就都能夠使用中西醫的所有療法。這個現象在美國是絕對不允許的,因爲法律規定,只有執照西醫醫生才能夠使用西藥。

事實上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這種醫學學術的混亂局面既會干擾中西醫各自的學術發展,同時也會由於醫者的失誤而導致臨床醫療事故的發生。

顯然,在[中西醫結合]思維的學術干擾之下,醫學學術的嚴肅性被徹底破壞掉了,那些根本就不懂得中醫的西醫醫生可以打著[中西醫結合]的旗號隨便開出中藥處方,而那些對於西醫知識一知半解的中醫醫生也可以隨便使用西藥、或將西藥摻入中藥中使用。在目前的醫療政策主導之下,似乎只要是國家認可的醫生,就都必然具有臨床使用中西藥的權利,這是何等地荒唐?!

在美國,中醫師是不允許使用西藥的,因爲中醫師還不屬於“DOCTOR”。不過這並不説明美國的這種規定符合學術規律,它存在著另外一個反向問題,就是容許不懂得中醫學說的西醫醫生能夠合法地使用中醫藥療法,從而導致多起中藥中毒醫療事故的發生。

由於美國還沒有承認中醫藥屬於另類醫學體系,沒有法律規定中藥只能屬於中醫師專門使用,而將中藥歸屬於食品類管理,所以幾乎所有的人(包括西醫醫生)都自然具有使用中藥的權力,而且既為食品,當然就不允許存在毒性,於是含有毒性的所有中藥都屬於禁用之列。

而且在美國,法律規定醫學就等於西醫,如若將中藥納入藥物管理,中醫師由於不是“DOCTOR”,也就自然失去使用被納入藥物管理的中藥的權利。當然,針灸療法也認爲屬於一種臨床療法,西醫醫生也就理所當然地能夠使用。

顯然,上述這種規定很不合理,也存在著諸多臨床隱患,但這是法律,如若要改變,就只能通過立法來確認中醫學說有別於西醫的專門學術地位,必須通過立法來確認中醫藥療法只能屬於中醫業者專用,沒有通過系統的中醫專業學習的任何人(包括西醫)都不得隨意運用。

美國的醫藥市場管理得比較嚴格,只有完成醫學博士學位者才能通過考試拿到執照,沒有行醫執照而行醫者屬於違法,被抓到後會受到法律制裁。當然作爲一門嚴肅的醫學學科,西醫有著許多學術知識需要掌握,沒有掌握法定的西醫學術知識,對於人類的健康極具危險性。所以說這類管理是必須的。

但是在中國,中醫院校的課程有著比較淺顯的西醫學科,如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藥理學、藥化學、内科學等等,這些西醫學科僅僅只佔5年必修學科的一半,也就是說,通過短短的2年多時間的學習,中醫師就有資格進行西醫臨床運作。

可以說這是一件非常令人恐怖的事情,美國的西醫必須通過7年的專業學習時間,中國的西醫醫生必須通過5年的專業學習時間,而中國中醫院校的學生只需要2年的專業學習時間就可以獲得西藥的使用資格,即使是天才也莫過如此。

而且,西醫院校學生的中醫學習課程相對少得多,也就是說,這些學生畢業之後,天生聰明到對於中醫學說可以達到無師自通的地步。在中國與美國,臨床西醫醫生都可以自由使用中醫藥療法,即使出了臨床醫療事故,那也只是中醫藥療法本身存在的問題。可見命懸一線的患者是多麽地可憐。

西醫醫生使用中藥,猶如使用西藥一樣,他們既不懂得中藥的“四氣”“五味”藥物特性,也不懂得“八綱辨證”等診斷規律,因而不可能依據中醫藥學術理論指導用藥。所以,他們只是把中藥當作西藥臨床施用。譬如,他們有些人將龍膽瀉肝丸用來降低血壓,但他們不知道西醫的降壓藥可以長期服用,而龍膽瀉肝丸長期服用會要命的。

顯然,中西醫藥品的臨床使用都有著自己的學術規範,不懂得中西藥的使用規範而隨意濫用,必然會導致臨床醫療事故的發生。事實上幾十年[中西醫結合]以來,中藥中毒的醫療事故頻頻發生,甚至連不起眼的魚腥草也由於改成西醫的注射製劑而出現毒副作用。

可是,人們都只會將目光放在中藥的毒性成分上,卻絲毫沒有考慮到中西醫學術混淆給人類帶來何種傷害。作爲一種獨特的臨床醫學,如若沒有法律的規範,如此輕率地被人隨意施用,這不能不說屬於草菅人命。

總之,亂用中醫藥療法的問題不僅在中國如此,在美國也是如此;中醫藥療法只能屬於具備中醫學識的中醫業者專用,只有法律規範不具備中醫學識者不能使用中藥,中藥中毒的醫療事故纔有可能基本杜絕。當然,中國的中醫師也不應該享有西藥的處方權,因爲那點半拉子西醫學識,同樣也會導致西藥中毒的醫療事故發生。(待續)

“維C銀翹片”的不良反應説明什麽

Posted by on 15 Dec 2010 | Tagged as: 中醫理論

華夏中醫 吳侃陽中醫師

近期有報導說,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9月19日發佈第32期《藥品不良反應資訊通報》的安全警告,提醒醫務工作者、藥品生産經營企業以及公衆關注中西藥複方製劑“維C銀翹片”安全性問題,以降低用藥風險。通報認爲服用“維C銀翹片”有可能導致患者出現嚴重的蕁麻疹與過敏性休克,但是並沒有禁止該藥的銷售與使用。

事件曝光之後,註家蜂起,有喊冤抱屈的,有幸災樂禍的,而大多數註家則認爲維C銀翹片的“不良反應不等於質量問題”。在喊冤抱屈者中,不僅有“維C銀翹片”研發者之一的張榮先生,還有“維C銀翹片”的原研企業廣州市中一藥業有限公司,更有中國科學院院士陳可冀先生。

縱觀所有評論,可以說始終都離不開“以藥論藥”的格局,許多評論都只是停留在“維C銀翹片不良反應”的小圈子裏面打轉,並沒有見到多少較深層次的分析與見解,惟有方舟子先生的評説不落俗套,其論述雖然有些偏頗,但畢竟還算是跳出了那個小圈子。

患者何罪之有

“維C銀翹片”不良反應事件曝光之後,許許多多[中西醫結合]人士立即跳了出來,他們一方面大呼冤枉,一方面卻把責任推向患者,似乎事件發生的責任與他們並不存在多少關聯,他們甚至還將自己裝扮成一羣“維C銀翹片”不良反應曝光事件的受害者。

譬如,張榮先生在向記者喊冤時說:“維C銀翹片”不良反應的概率屬於“極罕見的情況”,他認爲“單純從維C銀翹片來説,中西藥成分只有協同作用,沒有衝突作用。”而且他認爲單純的銀翹片對於治療感冒“起效沒有那麽快,……所以我們想到加入一些西藥,讓它的作用更明顯”。

而“維C銀翹片”的原研企業廣州市中一藥業有限公司則大叫“很委屈”,他們認爲“維C銀翹片”是“新中國藥品史上的創舉”,是“中西藥結合的完美典型”;其不良反應的問題只應該歸咎於患者,因爲“相當一部分是消費者用藥不當。”

而身為中國中西醫結合學會會長的陳可冀院士也於2010年10月13日簽名力挺“維C銀翹片”,他認爲“臨床使用30年,實踐驗證維C銀翹片是安全有效治療感冒的常用藥品之一,按照該藥説明書規定的用法用量進行服用,通常是安全的。”

或許這些人會認爲,作爲[中西醫結合]的標杆、“維C銀翹片”是不能倒下的,否則,轟轟烈烈的中國[中西醫結合]運動也就沒有什麽東西可以值得炫耀。而且,“維C銀翹片”不良反應事件也不能歸咎於“維C銀翹片”本身,否則類似的組方規則就無法繼續下去,如若真的到了這個地步,中國的[中西醫結合]也就將面臨絕路。

筆者對此的確感到非常遺憾與痛心,也為他們的上述言論而感到羞愧;或許在這些人心裏,名譽與利益都應該大於廣大患者的健康。因爲從上述言辭中不難看出,他們對於廣大患者因爲服用“維C銀翹片”而出現不良反應所受到的傷害並不存在任何歉意,他們在意的只是趕快撇清自己的責任、以及維C銀翹片這個“中西醫結合的完美典型”不能倒下等問題。

筆者以爲,人品、醫德等問題倒是其次,重要的是這些人對於中西醫學説的認知竟是那麽地膚淺,甚至於連“醫學臨床療效的優劣取決於醫者能夠遵循該學説的學術規律,而絕不是違背”的道理都不懂得,以至於會深陷“中西醫湊合”的泥潭之中無法自拔。

我們知道,感冒這類疾病的診斷屬於西醫範疇,而西醫臨床治病主要為辨病論治,因而所謂“起效快”當然只能依賴馬來酸氯苯那敏、對乙酰氨基酚這樣一類西藥,而非中藥。而中藥銀翹散只能作用於中醫臨床所診斷出來的“風熱感冒”病態證型,當然不可能包括所有的感冒疾病,因而銀翹散“起效快”的對象只能是針對風熱型感冒而言的。

由此可見,上述那些人對於醫學臨床可以説是一竅不通,更遑論中醫臨床。他們壓根就不懂得中藥取效快捷只有力求達到“藥證相符”這一唯一的途徑;所以為了取效,他們在藥證無法相符的狀況之下,往往都會求助於西藥,並以自己能夠將中西藥物胡亂地摻合在一起使用為傲。可見這些人的確可悲到“病急亂投醫(藥)”的地步。

事實上[中西醫結合]論者在銀翹散中“加入一些西藥,讓它的作用更明顯”的做法是很不恰當的。“作用”是什麽?作用就是功效。銀翹散的功效就是治療風熱型感冒,而對於其他“證型”的感冒都不具備功效。

顯然,張榮先生這裡所說的“作用”應該只是針對感冒疾病而言的,因而這種診治療法屬於西醫的臨床範疇,當然直接使用西藥為好;由於不存在“辨證論治”的學術規範,根本就不應該加入中藥銀翹散。

我們知道,醫學是嚴謹的,而上述道理卻是非常簡單的,如若這麽淺顯的醫學學術規律他們都搞不清楚,這些人還能夠從事醫學、藥學嗎?如若這種邏輯成立的話,那麽世界上還需要什麽醫療秩序與醫療學術規範呢?

今天你可以在銀翹散中加入維他命C、馬來酸氯苯那敏、對乙酰氨基酚,明天你也可以在還少丹中加入偉哥,更可以在許多中藥方劑中加入各種抗生素、激素、抗組織胺類藥。似此,這種[中西藥結合]的真實意義到底何在,或許只有老天爺才有可能知道。 Continue Rea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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